职场装修监理怎么收费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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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楠楠
1天前
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200平方米以内,每月30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加收15元。建筑面积为1000㎡以下: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6%收取;建筑面积为1000㎡以上:根据造价、工期、施工项目及业主方要求面议。
简约主义者
1天前
工程监理的收费是建筑面积150平米—300平米按照44元每平米收取、建筑面积300平米—500平米按88元每平米收取、建筑面积500平米以上按110元每平米收取。(远程费和夜班费另计)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价格以购买时为准。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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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门面店装修怎么收费
餐饮门面装修设计的技巧: 1.色彩的搭配 餐厅的色彩配搭主要是从空间感的角度来考虑的,对于餐厅单置的构造,色彩的使用上,宜采用暖色系,因为从色彩心理学上来讲,暖色有利于促进食欲,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餐厅采用黄、红系列的原因。 2.餐厅的风格 餐厅的风格是由餐具决定的,所以在店面装修前期,就应对餐桌、餐椅的风格定夺好。其中最容易冲突的是色彩、天花造型和墙面装饰品。一般来说,它们的风格对应就是这样的: 1)玻璃餐桌。对应现代风格、简约风格。 2)深色木餐桌。对应中式风格、简约风格。 3)浅色木餐桌。对应自然风格、北欧风格。 4)金属雕花餐桌。对应传统欧式(西欧)风格。 5)简练金属餐桌。对应现代风格、简约风格、金属主义风格。 3.餐桌的选择 餐桌的选择需要注意与空间大小配合,小空间配大餐桌或者大空间配小餐桌都是不合适的。由于购买的实际问题,购买者很难把东西拿到现场进行比较,因此,先测量好所喜好的餐桌尺寸后,拿到现场做一个全比例的比较,这样会比较合适,可避免过大过小。 4.餐桌布的选择 餐桌布宜以布料为主,目前市场上也有多种选择。使用塑料餐布的,在放置热物时,应放置必要的厚垫,特别是玻璃桌,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受热开烈。 5.餐桌与餐椅的配合 餐桌与餐椅一般是配套的,也可分开选购,但需注意人体工程学方面的问题,如椅面到桌面的高度差以30cm左右为宜,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正常姿势;椅子的靠背应感觉舒适等。
热门提问
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编辑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目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